法律分析:
多次盜竊的認定是指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應累計其犯罪數額。一般盜竊罪是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兩年內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即使盜竊數額未達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也應當作盜竊罪。因此處理多次盜竊構罪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多次盜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戶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二、認定盜竊罪注意事項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秘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竊取不需要“秘密”進行。
2、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方法,但是沒有到達讓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程度,也是盜竊。
3、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占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4、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這太絕對化,需要綜合多方面得因素認定“多次盜竊”。
綜上可知,多次盜竊的認定標準其實也就是在2年之內有3次及其以上的盜竊行為,這個時候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是構成盜竊罪了。然而量刑的時候,因為存在多次盜竊的情況,自然需要累計計算盜竊的數額才行。
《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多次盜竊的認定標準是指,行為人在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如果行為人多次盜竊或者盜竊數額較大的,可構成盜竊罪,一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罪構成要件有:
1、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體要件: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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