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多久才能開庭
立案到開庭一般需要一個月的時間。通常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對于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一、立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一般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通常是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二、不同類型案件的開庭時間:
一共分三種情況來談。
1、第一種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2、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
3、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綜上所述,普通程序審理的案情較為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15日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后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立案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法院立案后多久開庭
法院立案后一般會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開庭,因為法院向被告送傳票的時間為五天,被告的答辯期為十五天,加上這期間法院辦案過程的時間花費,大約會在一個月左右時開庭。
流程
首先法院會向被告下達立案通知書,并且要向被告送達傳票。法律規定的下達傳票時間為五天。而被告收到傳票后,法律會留給其十五天的答辯期,也就是說被告收到傳票后,最快也需要間隔十五天的時間才會開庭。另外,法院在開庭前有時會組織調解,這也會花費一定的時間。
從立案到判決最晚需要多久?
如果法院采用簡易程序,也就是一個法官審理,那么最晚時需要三個月的時間。如果時普通程序審理,也就是三個法官審理,那么最晚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特別復雜可能會延期到一年或者一年半,當然這種情況相對較少,是需要院長批準或者上級法院批準。
立案之后雙方不同意調解會有什么影響?
調解必須是自愿的,所以雙方不同意調解,法院也不會進行強制調解。即便雙方不同意法院調解,也不會影響法院判決的。
被告收到傳票后可以不交答辯狀嗎?
被告可以不提交答辯狀,因為答辯狀是被告的權利,不是義務。因為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所以不是必須提交。另外,在開庭時被告也可以進行當庭答辯。
總而言之,法院從立案到開庭往往大約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在這期間會留給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間,被告也可以放棄提交答辯狀的權利。
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應當提供
①民事、行政訴狀,訴狀中須注明雙方當事人的聯系電話或方法;
②原告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為單位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立案時需提供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原件供核對);
③起訴證據復印件(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并將起訴證據登記做成《證據清單》(亦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
④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起訴證據復印件的副本和證據清單副本。其中離婚案件必須提供:①結婚證、結婚申請書復印件或事實婚姻關系的證明;② 須法院分割處理的爭議財產清單(包括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其中行政訴訟案件必須提供:證明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有關證據,起訴被告不作為的,必須證明原告已經向被告投訴或提出申請。
支付令立案應當提供
①支付令申請書;
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③被申請人身份情況證明;
④證據清單一份和證據原件;
公示催告立案應當提供
①公示催告申請書;
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③有關證據材料。
一般收到法院立案信息后多久開庭
法律主觀:
法院立案后通常多久開庭 按照法律規定,法院采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后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法院采取普通程序審理的(案情較為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15日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后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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