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拘留的天數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可能構成犯罪,拘留后3日內,公安機關會將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若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四、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如果被處以刑事拘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條件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四、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五、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六、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八、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申請取保候審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否則的話是肯定無法獲得取保候審批準的。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刑事拘留辦取保候審程序如下:
一、被申請人或者其家屬、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二、辦案機關應當填寫取保候審申請書,報縣、市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三、保證人或者保證金應當交由辦案機關審查。如果有擔保人,請填寫擔保書;
四、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
五、向取保候審人員公告規定,說明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六、將取保候審人員移送派出所執行;
七、保釋候審(最長期限為12個月)。
一、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出來
依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分為10天,14天,37天三種情況。
刑事拘留是逮捕前的應急措施,只有來不及申請逮捕證的才暫時刑事拘留。拘留以后要馬上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以上為例:
10天(公安機關3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決定是否逮捕,所以10天)
14天(復雜案件,申請期限可以延長4天,7日批捕,7+7=14天)
37天(更加復雜的結伙作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申請期限可延長到30天,7日批捕,30+7=37天)
一旦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那么羈押的期限必須等到法院有了判決,嫌疑人被定罪才能截止。
二、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1、2個月
2、+1個月(案情復雜,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
3、+2個月(重大復雜,報省級檢察院批準)
4、+2個月(在以上2+1+2=5個月的基礎上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再次經省級檢察院批準)
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2+1+2+2=7個月內必須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否則必須放人。
最為特殊的情況——延期審理:需要公安機關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公安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也是有期限的(因為這時候嫌疑人可能還關著在,而且還有可能是冤枉的,所以必須提高辦案效率,盡力保護嫌疑人權利。)這個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半月。
審查完了,決定不起訴或者決定起訴,不起訴的放人,起訴的,把案件移交法院,一審的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月(由省高院批準)=2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二審期限同一審。
審完,判決,有罪——移交監獄執行(槍斃的話,法院自己來),無罪——放人。
注意事項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近親屬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及早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實的事情經過,安撫嫌疑人的情緒。
律師會見后對犯罪情節做出初步判斷看有無構成犯罪或者有無自首、立功、從犯、未遂等從輕、減輕的情節并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三、律師在立案偵查階段的作用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及時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9)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
(10)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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