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其父母一方去世,服刑人員可以回家探望或處理后事,法律條文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
有三個條件同時存在可以回家。以死為大,服刑期間回家不是不可以,但是要符合離監探親的條件,這個條件大多數人達不到。監獄對于服刑人員離監探親,參加葬禮,過春節都是有的。
第一大條件:本省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離開監獄是一天,當天早上回家,當天晚上必須回監獄。就這一個條件,已經卡死了一半人。因為很多人是其他省或者更遠的省,一天根本無法來回。
第二大條件:刑期最少一半以內,一半以內又最少只有5年以內。判刑12年,服刑刑期最少已經接近8年,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監探親的。是否符合,參考第一條件。符合,我們接著說第三大條件。
第三大條件:監獄批準,同時專車接送,武警二名,民警二名,監獄領導最少1名,全程還需要攝像,以防萬一。關鍵是監獄和監獄黨委要研究批準,簽字。
難就難在第三個條件,本身監獄民警就少,根本抽不出那么多人去,其次,離監回家是有風險的,萬一有什么事,這個責任誰擔當。為了以防萬一,能夠批準的罪名和刑期都不會很長。
就目前來說,全國能夠離監探親的,屈指可數!有很多人想回家給老人送終,披麻戴孝,哪怕多加刑都愿意,但是就不會批準。
《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
第十一條 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
(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以上內容摘自公眾號《減刑假釋一點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