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經濟犯罪類型的兩種典型行為。雖說它們之間只有兩個字之差,但是卻有著本質的區別。一般來說,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一)其特點是:(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所以,一般來說,企業的合法集資行為必須符合四個條件: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我國目前沒有個人募集資金的審批。也就是說,任何個人的募集行為均為違法。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于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根據立案標準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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