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著火了該誰負責
案例一:租客負全部責任
李某租住了王先生的房子,租住期間使用大功率電器導致保險絲熔斷,此后李某使用銅絲代替保險絲繼續使用大功率電器,最后導致火災的發生,大火蔓延至鄰居家中,致使家具和家電全部燒毀。
該案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租賃房屋時,應對租房屋妥善使用,安全使用電路,以避免自己的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損害。房屋使用人李某用銅絲替換了保險絲,使保險絲無法起保護作用,其是導致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應對鄰居的財產受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例二:租客主要責任,房東連帶責任
某房東把房子租給別人住,租客租住期間房子著火,火災導致租客和鄰居損失慘重。經查明失火是由租客燒飯引起,但房東在陽臺上堆有大量紙盒等易燃物品,從而加速了火勢蔓延,并燒毀了鄰居的財產。經過兩審法院最終判決,房東承擔20%的過錯責任,租客承擔80%責任。
案例三:房東負全部責任
劉先生租賃了張先生一間房,而在劉先生上班時,家中突發大火,不僅將自己的物品燒壞,還連累了鄰居。消防部門經過調查后認定火災由線路老化引起,法院也根據火災認定書判決房東張先生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在房屋承租期間房屋的檢查維修由誰負責,那么可自然視為由房屋出租人,即張先生負責。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可從上面三個出租房火災案例分析得出
作為房東
在租房子給承租人前,必須對出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作為租客
要安全使用房屋,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為避免糾紛,租賃雙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寫明雙方的責任,入住前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做好交接。
租的房子著火了,損失怎么算?
租的房子著火了,損失怎么算?法律分析:
租的房子著火了,由誰賠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租房失火的賠償,要依據消防部門最后認定的起火原因:如果是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設施、設備自身的質量問題所引起的火災的,那么就是房東的責任,原則上應由出租方承擔責任;如果非房屋固定設施的原因的(比如房客使用天然氣不當、用電量超負荷等等),那么就是房客的責任,房東不僅可以免責,還可以向租客提出索賠,由租客自行承擔責任。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引起的火災,則應該由第三方承擔責任。然后依據責任大小進行賠償所有的直接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東對房屋及設施是負有維修責任的,房東出租房屋時首先要保證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標準,不能存在安全隱患;租客承租房屋時,也應注意仔細檢查房屋的設施,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有的話要及時向房東提出并要求修復。租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并加以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衍生問題:
租房不簽合同違法嗎
租房不簽合同不違法。民法典規定,簽訂合同的方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進行房屋租賃時,不簽訂書面合同并不違法,口頭合同也是有效的。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下的,當事人無需簽訂書面合同。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所以,租房子是租房者與承租人之間相互達成的契約,簽訂租房合同能夠保證當事雙方合法權益。
租的房子起火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首先由消防部門鑒定出著火的原因。如果是因為房子內部線路老化或者房子的原因引起的火災,不負任何責任,并且還可以要求房東賠償。如果是房子的煤氣管道的問題引起的著火,由煤氣公司負全部責任,并要求賠償。如果是房客個人的原因造成的失火,房客負全部責任,可以與房東進行協商,簽訂賠償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房發生火災的責任
大多數出租房是老舊房屋,這些出租房存在著諸多的安全隱患。近幾年全國發生了很多出租房火災案例,電氣設備老化、電路短路、燃氣泄露等原因往往極易引發火災。那么,由此導致的火災事故的損失由誰負責往往成為引起糾紛的源頭。出租房發生火災該由房東還是租客擔責呢?本文通過幾個出租房火災案例解析到底是誰擔負責任。
出租房火災案例一:租客負全部責任
李某租住了王先生的房子,租住期間使用大功率電器導致保險絲熔斷,此后李某使用銅絲代替保險絲繼續使用大功率電器,后導致火災的發生,大伙蔓延至鄰居家中,致使家具和家電全部燒毀。該案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租賃房屋時,應對租房屋妥善使用,安全使用電路,以避免自己的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損害。房屋使用人李某用銅絲替換了保險絲,使保險絲無法起保護作用,其是導致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應對鄰居的財產受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出租房火災案例二:租客負主要責任,房東負連帶責任
某房東把房子租給別人住,租客租住期間房子著火,火災導致租客和鄰居損失慘重。經查明失火是由租客燒飯引起,但房東在陽臺上堆有大量紙盒等易燃物品,從而加速了火勢蔓延,并燒毀了鄰居的財產。經過兩審法院終判決,房東承擔20%的過錯責任,租客承擔80%責任。
出租房火災案例三:房東負全部責任
劉先生租賃了張先生一間房,而在劉先生上班時,家中突發大火,不僅將自己的物品燒壞,還連累了鄰居。消防部門經過調查后認定火災由線路老化引起的,法院也根據火災認定書判決房東張先生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在房屋承租期間房屋的檢查維修由誰負責,那么可自然視為由房屋出租人,即張先生負責。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火災責任如何認定
法院在審理此類出租房火災案件時通常依據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起火原因無法查明的,應當認定租客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并對火災給其他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另外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出租期間發生火災等突發事故時,一般情況下應由租客承擔全部責任,租客是房屋主要使用者,應該安全使用房屋,避免火災發生。但作為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屬設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有義務進行完善和維修,盡物權人職責,如果出租人沒有盡到安全修繕的義務,因輸電線路老化而引起火災,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出租條件的,那么房東也需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總結:上面三個出租房火災案例很好的分析了租賃雙方的責任問題。作為房東,在租房子給承租人前,必須對出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為避免糾紛,租賃雙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寫明雙方的責任,入住前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做好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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