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構成侵權,則被害人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前提是此人的行為構成侵權,這就要求我們知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要會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下面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實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做為或者不作為。2、損害實施。即侵害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3、因果關系。即侵權人實施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系。4、過錯。即行為人通過其實施的侵害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法律上的故意和過失狀態。
二、哪些民事侵權案件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1、基于人格利益造成的損害 人格權可以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人格權是人生而為人所享有的權利,“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基于人格權侵權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侵權案件(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案件(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的侵權案件。(四)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對應“解釋第一條”) 2、基于特定身份權造成的損害 身份權包括親權、親屬權、配偶權、榮譽權、著作署名權和法人的榮譽權、著作署名權等,他的產生是以人格權為前提,是民事主體因某種特定的身分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該“解釋”對特定情形下的特定身份權賦予了一定的保護,就特定身份權的侵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情形是: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該“解釋”第二條)。 3、基于對人格利益的延伸保護 民事權利主體的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對于死亡后的權利,該解釋給予了延伸保護。情形如下:(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該“解釋”第三條) 該條是看似是對死者的保護,本質是對其活著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精神利益和人格尊嚴的保護。在侵權類型上,同樣屬于以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損害,損害后果則表現為對死者近親屬蒙受感情創傷、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貶損。 4、對與精神利益有關的特定財產權利的保護 一般而言精神損害只限于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但是對于特定具有重大意義的財產權利也給予了保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財產權利都受到保護,只有“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權利才給予了保護。例如:具有特定意義的相片,且該相片是其父母遺留的,僅存一張的相片,若因侵害人過錯導致永久滅失,權利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就是關于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的介紹,希望對你有幫助。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要么有三個、要么有四個,包括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至于是否包括過錯,則需要看法律的具體規定。
侵犯人格權是什么意思
侵犯人格權的意思是屬于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為,侵權人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人格權,是指:
1、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
2、簡言之,將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權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護的這些民事權利,就是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指:
1、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
2、并對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抽象人格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
1、生命權;
2、身體權;
3、健康權;
4、姓名權;
5、名稱權;
6、肖像權;
7、名譽權;
8、榮譽權;
9、隱私權等權利。
除上述所說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綜上所述,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人格尊嚴權包括哪些
“尊嚴”這個詞對于我們并不陌生,人可以沒錢,但是不可以沒有尊嚴。可見尊嚴是多么重要的。那你可知道我國對于公民的人格尊嚴權是多么重視,我國還有保護公民人格尊嚴權的法律。那么人格尊嚴權包括哪些你知道嗎?接下來是整理的一些資料,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一、人格尊嚴權包括哪些 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權不容侵犯的權利。 憲法對公民的人格尊嚴權進行了保護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的人格尊嚴權主要包括: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1)公民享有姓名權。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公民要求社會和他人對自己的人格尊嚴給予尊重的權利。 (4)公民享有榮譽權。公民因對社會有所貢獻而得到的榮譽稱號、獎章、獎品、獎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 (5)公民享有隱私權。隱私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想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聽、傳播公民的隱私。二、侵犯人格尊嚴權的后果 侵犯人格尊嚴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若是侵權人不停止侵犯人格尊嚴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三、侵犯人格尊嚴權需要符合下面幾個構成要件 第一,加害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這一點具有兩層意思:第一層是加害人必須具有實際的侵犯行為,并且這一行實際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權;第二層是人格權主要包括了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這四個方面,加害人只要侵犯了其中一個方面就構成對公民的人格權的侵犯。 第二,加害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是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意思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侵犯到他人人格,仍然加以實施。 第三,受害人因為加害人的侵犯行為實際遭受了精神傷害,并且產生嚴重后果。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們都享有人格尊嚴權,而且是不容他人侵犯的。如果他人侵犯了我們的人格尊嚴權,我們應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及時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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