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后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2、我國《民法典》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于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于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依我國《民法典》規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4、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甲損壞了乙所有的機器,乙死亡后其繼承人丙有權繼續行使該侵權產生的債權,向甲索要賠償金。因侵犯人身權而產生的債權可否繼承,法無明文規定,近來法律界多主張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為要求賠償,因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賠償請求權。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法律客觀: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后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債權是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所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自己一定利益的權利。法律上所講的債權的含義比平時人們理解的要寬,它不僅是指要求他人償還所借錢財的權利還包括其他許多內容。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是被繼承人財產的重要組織部分,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恤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著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于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于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依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甲損壞了乙所有的機器,乙死亡后其繼承人丙有權繼續行使該侵權產生的債權,向甲索要賠償金。因侵犯人身權而產生的債權可否繼承,法無明文規定,近來法律界多主張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為要求賠償,因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賠償請求權。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妻子與父母共同繼承。
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主體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
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不能繼承,因為這是有關于人身的請求權。繼承有遺囑繼承以及法定繼承兩種方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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