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怎么認定
尋釁滋事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尋釁滋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前者違法,后者犯罪,程度前輕后重。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比較這兩部法律的兩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各項尋釁滋事行為都包含“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
▲何為“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具體指標要對照法釋〔2013〕18號司法解釋(兩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各省份的有關意見規定。
▲如法釋〔2013〕18號司法解釋第二條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規定了“情節惡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等七種情形。
▲浙江省兩院一廳《關于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1、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2、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1萬元以上的。
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四項行為之一而構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論處。”
尋釁滋事怎么認定
尋釁滋事有四個認定標準,分別是:
1、客體要件,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故意。
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的認定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首先要看其是否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如果說尋釁滋事導致受害人輕微傷的,那么是不構成犯罪的,一般由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說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則此時就會按照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關于尋釁滋事的認定是怎樣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尋釁滋事的認定是怎樣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監禁或者管制: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至十年以下監禁,可以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罪與非罪的區分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如果行為人僅僅是結伙斗毆等一般的違法行為,不足以上升到刑事處罰的層面,則可能判處500元罰款。如果行為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等情況,則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盡量遵守社會秩序,減少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
1、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2、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體是公共秩序;
4、客觀上表現為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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