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數額標準
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第一、造成十萬元以上的個人財產直接損失,或五十萬元以上的間接經濟損失;第二、造成二十萬元以上的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或不滿二十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但一百萬元以上的間接經濟損失;第三、合計二十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或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間接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是什么意思
濫用職權罪指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
不依照或違反【法律法規】,決定、處理自己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處理公務,從而侵吞公共財產、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重大損失等行為。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第一,在客觀上,涉嫌濫用職權罪表現為犯罪分子存在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從而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二,在客體上,涉嫌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的行為,導致某項具體工作秩序遭到破壞,從而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因此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第三,在主觀上,本罪要求罪犯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意思是指,罪犯明知道自己的越權行為會給公共利益帶來損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第四,在主體上,濫用職權罪屬于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濫用職權罪認定標準是什么一、根據本條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二、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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