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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是什么(貪污和職務侵占的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7-16 08:46:10

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兩者的區別如下:
1、犯罪對象不一致,前罪侵犯的是單位的財物,包括金錢,后罪僅侵犯單位的資金;
2、侵犯的客體不一致,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行為人要一直占有,后罪侵犯的是資金的使用權或者收益權;
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是為了一直占有,后罪是非法占用。
職務侵占罪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職務侵占罪的認定: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綜上所述,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與聯系(下)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與聯系(下)

      (接上篇)      二、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一)從犯罪主體來區分      雖然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但是這只是相對于非身份犯而言,兩者構成犯罪的要件又有著一定的區別。具體來說: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在《刑法》第九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同時還規定了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準國家工作人員”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幾個概念的界定: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所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是指可以行使國家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職權的機構或組織里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些管理機構應當包括:第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第二,各級黨委常設機關以及各級政協機關;第三,行使國家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第四,行使國家管理職能的企業內部機構。      2.受委派的人員身份問題。受委派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這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一種情形。也就是說,不光是在貪污罪的認定中,還是其他貪污賄賂型犯罪中,比如挪用公款罪等,受委派的人員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由此可以看出,受委派與受委托并不相同。受委托是貪污罪的一種法定主體的特別規定。      3.對于“從事公務”的認定。對于從事公務有專門的司法解釋。從事公務是指能夠代表國有事業單位履行相應的領導、管理、組織或監督的職能。公務行為當然地與行為人所從事的職務具有聯系。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范圍相較于貪污罪更加寬泛一些。凡是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的人員都是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當然,這是在排除其中的貪污罪主體之后的范圍。

      (二)從犯罪客體來區分      貪污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貪污行為侵犯了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職務侵占罪客體是簡單客體。即職務侵占罪只侵犯了本公司財物的所有權。對于貪污罪而言,犯罪客體并非只能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其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刑法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過程中或者是在國際交往活動中收受的禮物,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但是對于這些禮物,并不只能把它看做公共財產。      2.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一種新型的企業所有制形式正蓬勃發展著。這就是混合所有制性質的公司、企業等。這種新型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的財物并不完全屬于國有財產。所以,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具有貪污罪主體資格的行為人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依然構成貪污罪,但此時,他侵犯的就不再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也可能是私人財物的所有權。      3.貪污罪的本意是為了打擊貪污腐敗。只要是具有主體資格的行為人非法占有單位財物,都應認定為貪污罪。原因是不管財物的屬性是什么,非法占有此財物都是腐敗的。      所以,不僅僅將貪污罪的客體限定為公共財物,更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貪污腐敗的查處。

      (三)從犯罪客觀方面來區分      根據前文所述,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在行為手段上是基本一致的。在犯罪客觀方面有著各種密切的聯系與共同點。但與此同時,二者在犯罪客觀方面也存在著不同。主要表現為二者的犯罪對象有所差異。根據對二者犯罪客體的分析,可以得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主要是公共財物,只有在混合所有制性質的單位中,其犯罪對象才可能包括私有財產。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則比較寬泛,對財物的性質沒有特別的要求,不管是公共財物,亦或是私有財產都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但是,對兩者犯罪對象的規定并非只是簡單地區分其性質。根據對法條的文理解釋,我們可以輕松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即所涉及的財物主要是本單位的。也就是說,其他單位的財物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與之相反的,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本單位的,也可以是其他單位的,只要是屬于公共財產范圍,一般都可以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但是,貪污罪作為一個傳統的罪名,因為其行為對國家廉潔制度的強大破壞性,必須加以更加嚴厲地打擊才可以達到立法原意。因此,不僅僅將行為人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的行為認定為貪污行為。同時,行為人非法占有其他單位的財物也可以構成貪污,例如,上級的國有單位占有下級國有單位的財物。這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下級之間互相勾結、共同犯罪,避免形成各級貪污腐敗連鎖利益鏈條。

      (四)兩者在量刑處罰上的區別      根據刑法條文的規定可以看出,職務侵占罪只有兩檔法定刑,并且最低起刑點是必須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同時,也可以得出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不超過有期徒刑最高刑罰十五年。而貪污罪有四檔法定刑,情節較輕,涉案數額不大的也有明文規定相應的處罰,并且最高法定刑可以達到死刑。將兩者量刑標準和處罰進行比較,可以看出,貪污罪的量刑要比職務侵占罪更加嚴厲,這也反映出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其打擊的力度。

      作者簡介:      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      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龍江省電力系統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吉林省孫某涉嫌“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張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案      * 山東省王某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內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案      * 江蘇省羅某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 河南省張某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 山東省某交通局張某(處級)受賄罪判處緩刑案      * 寧夏周某販賣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緩案      * 北京市王某偽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訴案

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區別

法律分析:
根據兩種犯罪的犯罪構成來看,在客觀方面,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雖然都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主體的不同,前者犯罪中犯罪主體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后者則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公司、企業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應當以犯罪主體的身份作為區分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主要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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