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5條、第69條、第74條和第75條,以及《公安部規定》、《檢察院規則》《法院解釋》,又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取保候審問題作了規定,這些特殊情況是: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4.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5.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本案中,家屬可以委托律師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后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
至于自身的情況是否可以去申請取保候審,可快速直*律師吧*中問候與法律者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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