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指一個期限,根據犯的罪輕重來判時間長短;無期徒刑是指一輩子就要在監獄里面度過,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都是立即執行的,說明罪犯犯的罪不可饒恕,立刻執行槍決的意思。 《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無期徒刑是介于 有期徒刑 和 死刑 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 羈押 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徒刑的一種,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 各國法學家對無期徒刑的存廢有不同的意見。主張廢除的認為,無期徒刑比死刑還殘酷,這種刑罰使犯人對前途頻于絕望,不能起促使犯人改過自新的作用。主張保留的認為,對于那些犯了重罪而又不足以判處死刑的罪犯判處無期徒刑,不僅是必需的,而且由于在 刑法 中規定 假釋 、 減刑 等制度,給予了犯罪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和爭取出獄的希望。目前,俄羅斯、羅馬尼亞、塞爾維亞、葡萄牙等少數國家已廢除了無期徒刑。中國刑法規定有無期徒刑,并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備一定條件下可以假釋,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 無期徒刑不同于不定期刑。 是一種絕對宣告刑,即審判機關依據法律上對犯罪處罰所規定的量刑幅度,明確確定應受無期徒刑的刑罰。不定期刑是一種相對宣告刑,判決時只作 罪名 的宣告,不宣告一定的刑期,或只宣告刑期的最短期和最長期,視犯罪人入監后的表現,由行刑人員決定何時釋放的制度。中國刑法沒有采取這種制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 剝奪政治權利 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在 死刑緩期執行 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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