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訴期如下: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guī)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因此,超過追訴時效,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也不能適用非刑罰的法律后果,因而導致法律后果消滅。
1、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這里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xù)與繼續(xù)狀態(tài)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也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于刑法對各種犯罪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例如,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如放火、爆炸等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職守罪)而言,實害結果發(fā)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jù)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
判斷追訴時效已經屆滿的方式是:
1、根據(jù)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判斷追訴期限。
2、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的注意事項是: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于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guī)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核準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五條
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jù)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而必須追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刑事案件當中的追訴期是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刑事案件追訴期限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刑法對各種犯罪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多長;二是追訴時效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刑法對各種犯罪追訴時效的具體期限和計算方法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那么,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怎么計算?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怎么計算?
根據(jù)不同情況,追訴期各不同。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1、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于連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xù)實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xù)實施數(shù)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后一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
3、犯罪行為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接連不斷的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后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這里對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沒有限定,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前后兩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追訴期限就中斷,而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追訴期一般是根據(jù)具體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來確定的,而有的刑事犯罪可能有多個量刑幅度,那么在不同的情節(jié)下追訴期就會不同。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連續(xù)犯和繼續(xù)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jù)刑法第89條的規(guī)定,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xù)犯和繼續(xù)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根據(jù)刑法第88條的規(guī)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告發(fā)。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的規(guī)定。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guī)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guī)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jù)刑法的這一規(guī)定,追訴時效中斷后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后罪之日”。所謂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追訴時效的期限
我國刑法根據(jù)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guī)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jù)刑法第87條的規(guī)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jù)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guī)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guī)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四,刑事訴訟的證據(j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刑事訴訟的證據(jù)可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證據(jù)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證據(jù)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刑事訴訟庭審程序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jù)和對證據(jù)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jù),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jù)。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jù)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jù)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證據(jù)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