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游樂場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就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孩子在兒童樂園玩要,意外受傷,誰擔責?
案情簡要
2021年7月,小劉的父母將小劉送到兒童樂園內的淘氣堡玩耍。小劉在玩耍過程中,攀爬至未安裝安全防護欄的窗戶處,不慎從窗戶處墜落至廣場一樓的地板上。法院綜合兒童樂園和監護人的過錯程度,認定兒童樂園對損害后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劉的法定監護人承擔20%的責任。
法律分析
首先,兒童樂園作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小劉人身安全的要求,使小劉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害。如:兒童樂園應當張貼陪同須知、在窗戶處安裝安全防護欄等。
其次,父母要盡到監護義務。本案中:兒童樂園內的淘氣堡入口處張貼了暢玩須知,提示兒童游玩需要家長陪同,但小劉的家長作為小劉的法定監護人沒有陪同看護,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律師提醒
家長帶孩子在游樂場內游玩一定要認真閱讀游玩注意事項,不玩不適齡的游樂設備,同時保證孩子一直在視線內盡到自己的監護人義務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大意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