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犯罪人員制訂了各種不同的刑罰,犯罪分子根據犯罪行為、犯罪情節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刑罰。其中只有那些犯下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才會被執行死刑,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一、死刑: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二、死刑的執行方式:(一)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于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后由法醫上前將犯人的有重要價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醫院,做器官移植用。尸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二)靜脈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松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自行火化。由法院決定的。犯人只能申請,至于決定權在法院。現在只有少數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兩個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備了執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確宣布放棄槍決的,這些中院不用罪犯選都是執行注射。其他沒有條件的中院,無論罪犯申不申請都是執行槍決。所以最主要的還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條件執行注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槍斃與注射
我國現行死刑的執行方式(2種)
槍斃
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于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后尸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
注射
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松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自行火化。
死刑判決的標準
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2、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2012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執行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執行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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