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金額多少為定罪
法律分析:1、個人行賄罪:行賄金額一萬元以上;2、對單位行賄罪: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3、單位行賄罪:行賄金額二十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單位賄賂金額量刑標準
單位賄賂金額量刑標準如下:
1、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4、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5、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6、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7、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相關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相關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收賄賂多少錢可以定罪
賄賂定罪金額,具體如下: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受賄罪
1、行為人受賄的數額是否達到5干元。受賄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構成受賄罪;而對于受賄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情節較輕,一般應視為一般違法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我國《刑法》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3、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5、在一定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而無論該親屬本身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受賄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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