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管轄權問題
法律分析:重婚罪管轄權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當被告被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之后,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重婚罪公安機關是否可以立案受理
重婚罪公安局會立案。公民或者被害人發現有重婚罪的,可以向犯罪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審查之后,認為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進行偵查。
一、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
1、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進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后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
2、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證據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直接起訴的,需要自己承擔舉證的責任,這是有一定難度的。必須對外以夫妻相稱而公開同居生活的,才能構成重婚罪。
二、除以下特殊情況外的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三、公安局立案的程序是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目擊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如何管轄
1、對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對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并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系。 3、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并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4、對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結合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重婚和同居其實是不一樣的,而對于重婚的具體情形,其實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畢竟此時重婚行為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犯罪,因而在認定的時候就需要小心注意。法律中規定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因而要是發現自己的配偶存在重婚的情況,其實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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