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失火罪構成需要以下構成要件: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2、行為人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失火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由于火的燃燒須依附于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入睡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灶、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申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于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后,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則屬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縱火構成什么罪
過失縱火構成什么罪過失縱火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現行法律規定中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放火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能造成多種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實施一個故意放火行為,造成多種結果(致人死亡、重傷,造成財產損失等)的,只認定為一個放火罪。
如果行為人放火時對他人死亡、重傷結果持故意的,宜認定為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此外,行為人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后為了銷毀罪證而放火,或者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放火并且已經著手騙取保險金的,應實行數罪并罰。
故意放火造成了一定的對公共安全有害結果,達到被刑法管轄的程度,就會構成縱火罪,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很嚴重的后果,類似于燒了一大片山,燒死了一個人,也會構成縱火罪,而且更加嚴重,會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行為過失引起火災構成什么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的構成要件有: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由于火的燃燒須依附于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有:
(一)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二)犯罪停止形態方面的區別,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是放火罪存在。
(三)犯罪主體方面的區別,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主觀方面的區別,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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