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體損害程度鑒定由當地工傷管理機構的鑒定部門完成,國家規定的人體損害程度鑒定標準大體分為三類;1、重傷,指具有導致行為人殘疾、毀容、喪失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嚴重影響身體健康的損傷,具體分為重傷一級與二級;2、輕傷,指對行為人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具體分為輕傷一級與二級;3、輕微傷,指造成人體組織器官輕微傷害的損傷。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1顱腦、脊髓 5.1.1 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癥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人身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是相當常見的民事問題,訴訟中至關重要的人身損害賠償具體數額必須依據傷殘鑒定標準來加以明確。一、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標準(一)一級傷殘。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2、意識消失;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4、社會交往完全喪失。(二)二級傷殘。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3、不能工作;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三)三級傷殘。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3、明顯職業受限;4、社會交往困難。(四)四級傷殘。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3、職業種類受限;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五)五級傷殘。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4、社會交往貧乏。(六)六級傷殘。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2、各種活動降低;3、不能勝任原工作;4、社會交往狹窄。(七)七級傷殘。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4、社會交往降低。(八)八級傷殘。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遠距離流動受限;3、斷續工作;4、社會交往受約束。(九)九級傷殘。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十級傷殘。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二、人身損害傷殘怎么申請鑒定(一)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二)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實,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三)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四)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五)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六)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三、人身損害賠償的時效有多久民法總則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1.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 2)精神障礙或者極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2.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隨時需有人幫助; 2)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法律分析: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全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
例如:一級傷殘:
5.1.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
2)精神障礙或者極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肌力3級以下)或者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礙與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5.1.2 頸部及胸部損傷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級;
2)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級;
3)心臟移植術后,心功能Ⅲ級;
4)心肺聯合移植術后;
5)肺移植術后呼吸困難(極重度)。
5.1.3 腹部損傷
1)原位肝移植術后肝衰竭晚期;
2)雙腎切除術后或者孤腎切除術后,需透析治療維持生命;腎移植術后腎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三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任二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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