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罰款標準是多少
環保罰款標準是多少一、環境污染罰款是多少
1、環境污染構成環境污染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款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罰金的標準是無限額罰金。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所以,罰金的標準是一千元至無限額罰金。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環境污染處罰標準和依據是什么
1、渣土處置或其他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
對施工時未采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的,運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未采取篷蓋、密閉等有效防塵措施的,未對施工工地車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41條之規定,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2、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污染環境行為
對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之規定,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排放的油煙、煙塵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染擾民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24條之規定,還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業的行政決定。
3、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行為
對在城市市區內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40條之規定,處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4、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存儲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行為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40條之規定,處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5、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
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24條之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6、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物質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7條第一款之規定,處2萬元以下罰款。
7、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7條第二款之規定,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第11項之規定,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8、道路保潔揚塵行為
對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的,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處5000元以下罰款。
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
污染環境罪是指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活動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廢氣、廢水等污染物質,嚴重破壞環境,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健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 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必須達到故意污染環境的程度。也就是說,犯罪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對環境造成危害,但仍然故意犯罪。
2. 污染環境罪的客觀方面:犯罪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廢氣、廢水等污染物質;
(2)破壞環境,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健康;
(3)犯罪行為的后果較為嚴重,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3. 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根據犯罪的情節和后果等因素,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總之,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兩個方面。犯罪人必須具備故意污染環境的主觀故意,同時犯罪行為必須具備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廢氣、廢水等污染物質,破壞環境,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健康等客觀條件。在判決量刑時,法院將根據犯罪的情節和后果等因素進行判斷,并依法進行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污染環境怎么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 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 違法所得 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這里所規定的“按日計罰”的制度,是指對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為進行連續按日的罰款。污染時間越長,罰款數額越大。
排放污水罪判刑幾年
構成排放污水罪:
1、違反規定,隨意排放未經處理合格的含有放射性物質,強酸強堿的污水導致非常嚴重的污染環境的,面臨拘留并繳納巨額罰款,甚至面臨最少三年,或比七年還要久的刑罰;
2、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比如導致公共或者私有財產損失三十萬以上,則面臨三到七年的處罰;
3、因排放污水導致農田或者森林被毀五畝及以上的,會處罰金和三年以下的刑罰;
4、因排污致人死亡的,按照死亡人數或者病情大小,將會受到最少三年的處罰。
一、量刑標準
1、無實害結果也可入罪
新的司法解釋新增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重要完善。其中一方面修改是降低了入罪門檻,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修改后,罪名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相應調整為污染環境罪。據此,《解釋》規定,嚴重污染環境不再以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實害結果為必要。
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即涉環境監管失職罪
新的司法解釋還下調了其他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犯罪。對這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也作了適當下調,加大了打擊力度。例如,2006年解釋規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才認定為環境監管失職罪所要求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入罪要件,而新解釋則調整為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或者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入罪門檻明顯降低。
二、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1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3.含有鉛、汞、鎘、銘等重金屬的物質;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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