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看各地方政府規章制度。一般來說是違法的。在防止疫情蔓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對地方縣以上的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門進行了授權,當疫情蔓延和爆發的時候,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來阻斷、防控疾病的傳播和蔓延。如果在疫情期間違反當地政府條例聚餐,還不聽勸阻,對執法人員實施抗拒的,這樣的行為人就違反了治安處罰法中規定的行為,可根據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如果對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進行暴力抗拒,就涉嫌構成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疫情期間非法聚集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個人違反規定開展聚集性活動的行為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情形,公安機關有權對其處以警告及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有權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疫情期間多人聚會,還有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該罪的量刑規定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在疫情期間為了自身,也為了他人的安全,還是要遵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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