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什么
擔保人可不承擔責任的情況: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3、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4、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5、因超過保證期間而免責;6、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7、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有哪些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不擔責的五種情況如下: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
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叫"擔保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換言之:對于連帶責任擔保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2、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民事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保證)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4、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有哪些?通過學習,相信大家對于本題大概也有所了解了,擔保人不擔責除了超出了擔保期限以外,其余的情況是原合同的變更及不正當手段,具體內容大家還是
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
法律分析: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有: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是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是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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