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具有法律效力嗎?
微信聊天記錄具有法律效力。微信聊天記錄如果是作為訴訟中的證據的,在經過鑒定并質證之后,具有證據的法律效力。微信聊天記錄一般是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具有證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有法律效力嗎
微信聊天記錄有法律效力嗎?微信聊天記錄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微信作為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 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么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系。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從上面所述的四種途徑,在于對方當事人和第三方技術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發揮作用的微信證據并不簡單。
(二)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聊天記錄能立案嗎
法律分析:
公安查微信,如果涉及到案情,必須要立案之后,才可以查微信的聊天記錄。公安部門是有權力查的。個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任何人查微信記錄都會涉嫌侵害他人隱私,公安機關只有依法立案后,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否則,就是執法犯法的違法行為。根據需要多久的都可以查詢。微信軟件實現的功能都得益于后臺程序代碼來實現的,作為微信用戶我們刪除的聊天記在軟件后臺會進行保留。一般情況下我們也不會涉及調用后臺的數據。但是如果是用于案件調查的話,一般刑事案件刑警單位都有手機數據采集儀器,除了沒有刪除的會查到外,還可以將刪除的記錄進行修復,碎片修復時間長短要看記錄刪除的時間和刪除的頻率。如果案件級別相當高的情況下,多久的聊天記錄都可以查詢。可以去騰訊公司后臺查詢,手續雖然繁瑣,但是可以查詢得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第二款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聊天記錄屬于網上聊天記錄,顯然屬于電子數據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第一款 電子數據是證據的一種,因此,聊天記錄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微信聊天能作為法律證據嗎?
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是必須滿足一定條件:
1、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其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且能夠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復制再現;
2、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
3、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律師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新興證據,其作為證據收集應當不同于普通證據的收集。不論是當事人提供,還是人民法院主動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對證據種類實行有限列舉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網上聊天是以虛擬身份進行,該份證據不能認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記錄。因電子數據的易編輯修改性,兩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屬于私聊,很難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找律師網的律師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屬于證據種類的一種,但是其證據效力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屬于虛擬內容,取證方式較難,且難以證明微信昵稱就是你要起訴的當事人本人。微信聊天記錄在提交法院的時候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在法律貓律師的協助下及時有效的收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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