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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的表現(侵害肖像權的具體表現)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7-21 09:20:52

侵犯肖像權的表現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 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一是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妝品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在其商業廣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說明其化妝品能使皮膚白嫩的功能,就屬于營利型非法使用。 二是一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失當的利用。例如,未經肖像權人(即本人)的同意,為鑒賞或紀念目的而擁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將其肖像用于電視廣告上,但卻被不當的使用在產品的包裝上。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 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丑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胡須、痣、癤等;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 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于侵害肖像權行為。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怎么算侵犯他人肖像權

法律主觀:

一、怎么算侵犯他人肖像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侵犯肖像權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肖像為肖像權人所專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國立法及實務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侵害肖像權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這種使用,并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布、陳列、復制等使用行為。商業上的使用和非商業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陳列或復制。
(二)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觀上具有過錯。在一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為人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這是因為肖像使用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通常不會因為不注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例如,認為某幅肖像是虛構的人物畫而擅自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三)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以具備以上三個要件為已足,不得主張營利目的為侵害肖像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二、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綜上所述,侵犯他人肖像權需要符合上述要件,通常的表現情形就是未經他人同意,就使用他人肖像牟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怎樣算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情況: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制作權,權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過多種藝術表現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權,權利人對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賞。
3、公開權,權利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開,怎樣進行公開。
4、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商,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準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構成侵害肖像權須具備的要件
1、未經許可而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或者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肖像權的內容,就其積極方面而言,主要體現為制作和使用的專有權。未經許可擅自制作或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是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構成中最主要的損害事實。此處所謂使用,并不僅僅指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權利人肖像的公布、陳列、復制、銷售等使用行為。使用他人的肖像,只能在權利人許可的范圍之內。如果行為人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其后改變約定的使用范圍和用途,仍然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無正當理由。雖然未經許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即可阻卻違法,從而該制作或使用行為為合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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