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三種情況
法律主觀: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 不起訴決定 的法定情形。根據 刑事訴訟法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 法定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 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 酌定不起訴 ( 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 負刑事責任 ;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從《刑事訴訟法》中規定 檢察院不起訴 的情形來看,此時可能存在三種情況,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而不管是因為哪種原因不起訴,此時尚未經過法院的審判,其實都不能確定嫌疑人是否無罪。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不起訴的種類及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不起訴的種類及情形如下:
1、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證據不足不起訴。適用于以下情形: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流程如下:
1、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3、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4、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對于一些簡單的、沒有造成嚴重傷害的、不復雜處理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的案件不予準許起訴。這三種情況中有強制性的規定也有一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張弛有度,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證我國刑事案件起訴不起訴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我們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讓罪犯獲得法律的判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請起訴的,《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六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區別
(一)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二是依據《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包括: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第二款);
3、從犯(刑法第27條第二款);
4、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5、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6、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第20條第二款);
7、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刑法第21條第二款);
8、脅從犯(刑法第28條);
9、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
10、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
1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二款)。
(二)存疑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證據不足的情形: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不予起訴條件有哪些
1、法定不起訴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其適用條件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的條件。由《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存疑不起訴的條件。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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