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 開庭審理 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審判長宣布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 代理 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 訴訟 權利。 (二)法庭調查。 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 1. 公訴人 宣讀 起訴書 。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實 證據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5.調取新證據。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三)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后陳述。 (五)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5日內將 判決書 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 公訴 的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 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傳喚 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開庭審理 的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二)法庭調查。 (三)法庭辯論。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 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 不公開審理 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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