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違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適用上述罰金刑時,對“違法所得”應如何認定是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取得的利息,還是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得利息與其應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之差,我們認為,本條立法之原意,在于懲誡借款人的轉貸牟利行為,應以后者理解為妥。 上述就是 高利轉貸罪 立案 標準是怎樣的答案。
法律客觀: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轉貸”經常會涉及到“高利轉貸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高利轉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一、高利貸罪立案標準
1、刑法中沒有高利貸罪的,如果進行高利轉貸的,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就構成高利轉貸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借錢給人多少利息算高利貸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要是超過這個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就不會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根據上面的規定,當事人之前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就屬于高利貸。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只要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機構利息后仍有盈余報酬的,即屬于“高利”轉貸行為,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構成要件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認為,凡是以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為目的而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均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由于相關法規禁止套取貸款轉貸牟利,所以,行為主體一般會以虛假的貸款理由或者貸款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本罪行為必須具有欺騙性質。在行為人與金融機構負責人通謀,金融機構負責人知道真相仍然發放貸款時,轉貸行為依然成立本罪(對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行為視具體情形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犯罪)。
2、本罪中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其所有制性質沒有限制
信貸資金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發放的資金,包括擔保貸款資金與信用貸款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是指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后,再以更高的利率借貸給他人(包括其他單位)?!案呃辈幌抻诟呃J,而是高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實施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才以犯罪論處。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責任形式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1、由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是本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一部分,所以,行為人在獲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時,就必須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否則,就違反了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的原則。
2、貸款時沒有轉貸牟利目的,也沒有采取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后將貸款轉貸他人的,只是單純改變貸款用途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不能因為行為人事后改變貸款用途,而認定前行為屬于套取或者騙取金融機構貸款。
3、貸款時沒有轉貸牟利目的與非法占有目的,但采取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然后將貸款轉貸他人的,只能認定為后述騙取貸款罪。
4、貸款時具有轉貸牟利目的,但事后沒有實施高利轉貸行為的,雖然成立本罪的未遂犯,但沒有必要以本罪論處(可能成立騙取貸款罪)。此外,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常見情形 播報
如果個人貸款出來是用于投資別人的生意,而投資回報當初雙方約定是穩賺不賠的,那么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類沒有風險的“投資”性質應為“明為投資,實為借貸”,如果獲利較大,那就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了。
常見問題 播報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然后產生將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意圖進而實施這種行為的,不應以犯罪論處。對于高利轉貸信貸資金,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的,不能認定為本罪。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變相高利轉貸的情形。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表面上將該部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但將自有資金高利借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認定為本罪;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借貸給名義上有合資合作關系但實際上并不參與經營的企業,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也應認定為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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