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有選舉權????
這句話對么???這句話完全正確!
所有服刑人員都享有選舉權,同樣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服刑人員也享有,但是不能行使選舉權!!!
享有選舉權的條件是:
1、年滿18周歲
2、中國公民
所以,作為每一個年滿18周歲的中國的公民都有選舉權(精神病人也享有選舉權,但不能行使)
因為選舉權本來就是一種政治權利,所以為了政權的安全和穩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服刑中的人是不能行使該權利的,其次正在被羈押還未接受審判的人也是不可以行使的!
服刑人員是否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分析:服刑人員是否剝奪政治權利,取決于法院的判決,如果人民法院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服刑人員就沒有政治權利。反之則不剝奪政治權利。政治權利包括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不享有選舉權的情況有哪些
不享有選舉權的情況有哪些不享有選舉權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未成年人;
2、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3、在我國居住但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的人;
4、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服刑人員,在監獄內服刑時沒有政治權利。
選舉權的權力屬性畢竟是不完整的,如選民對候選人的強制性是有限的,選民不能強制某人當自己的代表,候選人參選具有自愿性。
候選人當選后也并非絕對服從選民的意志,他們通常可以變更自己競選時的承諾而不必完全兌現。
選民在行使選舉權時,可能(但不是必須)以公共利益為準,這是權力行使的特點,但更可能以自己的利益為準,這是權利行使的特點,但無論如何不會以被選舉人的利益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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