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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主體范圍(受賄罪主體范圍)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7-25 01:08:03

收受多少賄賂算犯罪

法律主觀:

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構成受賄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 免予刑事處罰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法律客觀: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一)關于受賄罪的主體問題《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受賄罪主體,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受賄罪的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外的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二)關于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問題。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而是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應以受賄論處。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三)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問題,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四)關于構成受賄罪的行為如何掌握的問題根據《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受賄罪的行為應當掌握:l.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據賄罪。2.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才能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犯罪活動的通知》(1996.2.17法發〔1996〕5號)四、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刑責注意要注意依法追究稅務、海關、銀行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犯罪的刑事責任。對上述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內外勾結或參與金融、財稅領域犯罪活動的,要以共犯從重處罰。其中有貪污、受賄的,要數罪并罰,從重判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6.6.26法發[1996]21號)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審判工作實際,現對審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適用緩刑問題,作如下規定: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一)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三)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四)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五)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0.6.30法釋(2000〕21號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高法院〔1999〕65號《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后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7〕22號)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受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一、關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1)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二、關于收受干股問題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三、關于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四、關于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五、關于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2)賭資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六、關于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七、關于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八、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九、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十、關于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十一、關于“特定關系人”的范圍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十二、關于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依照本意見辦理受賄刑事案件,要根據刑法關于受賄罪的有關規定和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教育多數。在從嚴懲處受賄犯罪的同時,對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簡述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

貪污罪與受賄罪,都是職務上的犯罪,兩者不僅相同之處,更有重大區別。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等等。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
第一,貪污罪是行為人利用其在職務上或者因執行職務而主管、經管、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騙取、竊取或其他手段。在這里,行為人的職務可以是各種各樣的,例如經濟工作、政治工作、人事工作、文化教育工作等等,而不限于專門管錢管物的職務,如會計、出納、保管職務。也就是說,只要是而且必須是因執行職務能夠經手本單位財物,才具備了貪污的條件,例如,政工干部外出開會,虛報差旅費,騙取公款,即是貪污。但是,受賄可以利用任何對其他人或單位的利益具有制約力的職務,而與行為人是否主管、經管、經手本單位財物沒有必然聯系,例如,有的官員不經手財物,但靠賣官向他人索取財物,可以構成受賄罪。
第二,貪污罪只能是行為人直接利用自己在職務范圍內主管、經管、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權力,而非法占有該財物。不在行為人職權范圍內主管、經管、經手的財物,不可能成為其貪污的對象。當然,如果行為人與有關管理人員相勾結,通過后者利用職務之便共同占有上述財物,其可以構成貪污,但只能成為共犯,而不能獨立構成貪污罪。但是,受賄罪則不僅可以直接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對他人或單位某種利益的制約力,索取或收受他人或單位的財物,而且可以表現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權力,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制約或影響作用,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通常稱之為間接受賄或斡旋受賄。換言之,受賄罪有直接受賄和間接受賄之分,而貪污沒有這樣的區分。
第三,貪污罪的實施只能在行為人任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實施。離職以后沒有職務可以利用,不可能再直接實施貪污行為(與在職人員內外勾結共同貪污,另當別論)。當然,有的人可能知道自己即將離職,乘機侵吞一筆財物,暫時藏在單位某隱蔽處,待離職以后伺機取回。但是,這并不能看成是事后貪污,因為,其離職前已經占有了該財物,貪污已經既遂,取走贓物只是對贓物的處置過程,而不是貪污的實施行為。而受賄罪則可能在離職后繼續實施并完成受賄行為,例如,行為人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利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在離職后才收受行賄人的財物。仍應以受賄論處。因為,收受財物是受賄行為的組成部分,只有收受了財物受賄罪才告完成。
第四,從原則上講,一切國家工作人員都有職權可以利用,但職務不同,權力大小不等,其對人、財、物、事所能產生的制約力的程度,也就會大不相同。對于貪污罪來說,不論職位高低,權力大小,只要行為人因職務關系有機會和條件經手單位財物,就同樣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可能性。但是,對于受賄罪而言,行為人所直接追求和獲取的是他人的財物,并且一般是以自己的職權或地位能夠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交換條件的。這不僅反映出受賄人的職權對行賄人的請托事項具有很強的制約性,而且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沒有相當的職位和較大的權力是很難使得他人不得不向其行賄,以實現權錢交易目的的。
第五,貪污罪是行為人利用自己在職務上主管、經管、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該財物,其犯罪手段和過程,一般比較簡單,從著手實施占有行為到實際占有財物,可以在很短時間內即告完成,達到貪污既遂。但是,受賄罪除索賄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要以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而后一行為也是受賄實行行為的一部分。

收賄賂多少錢立案標準

收賄賂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可以立案,構成行賄罪。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次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于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

2、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但是受賄罪主體的范圍要更廣,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3、主觀方面不同。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如果是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受賄罪處理。

4、客觀方面不同,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

5、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中收受的財物歸受賄人個人占有。

6、單位受賄罪中,不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受賄罪中,要求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

7、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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