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工傷的概念和工傷認定
(一)工傷的概念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關于“工傷”的概念,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范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工傷認定
1、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關于工傷事故分類
(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
工傷事故按傷害類別分為20鐘,名稱是: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器工具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刺割;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和受壓窗口爆炸;其它爆炸;中毒窒息;其它傷害,如跌傷、凍傷等。
(二)按照損傷程度劃分
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類。
(三)按照傷殘級別劃分
分為1-10級共10個傷殘等級,其中1級傷殘等級最嚴重,10級傷殘等級最輕。每個傷殘等級鑒定和賠償標準都不同。
工傷即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是指在職勞動者在生產區域內、工作時間中,因從事與生產有關的活動時所發生的人身傷害、 急性中毒等事故。
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罹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基本精神,我國工傷事故賠償中所指稱的工傷事故采用的是廣義。遭遇工傷事故的勞動者,可視情況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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