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一、行為的“暴力性”
暴力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最為明顯的行為特征。暴力又可以分為“硬暴力”與“軟暴力”,具體的區分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8年01月16日,以下簡稱《2018年指導意見》)第九條中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
(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不難看出,“硬暴力”即指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為后盾,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綁架等暴力犯罪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基礎是暴力,無暴力則無黑社會,作為以獲利為目的的人合性機構,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說是金錢與暴力的結合。暴力在三個層面上具有重要意義,其一,對內暴力可以對組織成員進行行為強制,以達到普遍的服從;其二,對外為達到吸收、掠奪、霸占財物的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必然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對不特定多的群眾進行暴力性活動;其三,必要的暴力活動展示,是犯罪組織考察新成員時常用的方法。
在實務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熟程度與硬暴力程度是成反比的。處于初級階段形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要么被打擊消亡,要么開始調整。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其手段也是不斷作出調整。已經具備一定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動用硬暴力時相當謹慎,會盡量利用組織在起步發展期積累的暴力聲譽,對群眾進行軟暴力威脅,或用“震場”“調解”“偷拍并揭發隱私”等軟暴力的方式進行有組織的犯罪活動,迫使群眾或競爭對手妥協。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暴力性特征應該是從“硬暴力”向“軟暴力”發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15年10月13日)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因此,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征。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
實務中,如果某一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暴力、軟暴力、威脅明顯較弱,甚至沒有暴力、軟暴力、威脅行為,就是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行為特征。
二、行為的“組織性”
行為的組織性,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在于實現組織利益或者體現組織意志,同時也兼具有違法犯罪實施過程統一策劃指揮、多人參與、分工有序之意蘊。《刑法》對行為特征規定“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明確指出了“組織性”是“行為特征”最為關鍵的屬性。
根據《2018年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1)為該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尋求非法保護、增強犯罪能力等實施的;
(2)按照該組織的紀律規約、組織慣例實施的;
(3)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
(4)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5)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6)其他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
《2018年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出現以上六種情形時,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但筆者探究立法本意并從自身多年的實務經驗出發,認為如需認定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即使出現六種情形也必須滿足兩個大前提:第一,代表組織意志實施。第二,為了組織利益。
其中第一點,代表組織意志實施。一方面,違法犯罪行為得到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可或默許。實務中比較有爭議的是“默許”。筆者認為,默許必須以組織者、領導者對違法犯罪行為事先知情為前提。如果事先并不知情,或者說主觀上缺乏明知,即使事后組織者、領導者出面“擺平”違法犯罪行為引致的“麻煩”,如賠償被害人醫藥費,也不能認定得到了“默許”。這是刑法責任主義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按照組織的記錄、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犯罪活動。換言之,如果組織者、領導者與組織成員之間對違法犯罪行為有概括性的約定,可以認定形成了概括性、總體性的共同故意時,一般可認定為組織行為。
而第二點,為了組織利益。實施犯罪活動的目的是為犯罪組織謀取利益,而不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或其他個人目的。比如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反之,如果是組織成員僅僅為了個人利益,在組織意志之外單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領導者并不知情,則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而應認定為組織成員個人犯罪。
在實務中,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所以區分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個人犯罪,是一大難點。但這一問題不僅對“行為特征”的認定有重要影響,也關系到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哪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認定哪些行為是組織犯罪,哪些行為是個人犯罪,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但代表組織意志實施、為了組織利益,一定是確定行為“組織性”兩大前提,如果不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接下來無需再考慮誰組織、誰實施或以何種名義實施,此時的行為已然不屬于組織的行為。大都尚處在初期發展階段。
從實踐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實現非法控制,要獲取經濟收入維持組織基本運轉并發展壯大,要尋求非法保護避免打擊處理,要形成對他人的心理強制或威懾,需要“多管其下”,實施多種犯罪,僅憑單一犯罪行為幾乎不可能實現非法控制。為獲取經濟利益,黑社會性質組織往往從事組織賣淫、販賣毒品、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為尋求非法保護逃避打擊,往往需要賄買國家機關特別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為形成對群眾的心理強制或威懾,往往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犯罪活動。從已經審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看,沒有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是實施多種犯罪的。
因此,筆者認為,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強調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行為樣態多樣化特征,對于嚴格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打擊范圍是十分必要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助于將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專門從事某類或幾類特定犯罪的犯罪集團區分開來,避免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范圍的不適當擴大。
筆者認為,考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必須用聯系的觀點,把握其與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相互作用、相互關系,才能抓住行為特征的本質屬性。因此本文通過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暴力性”、“組織性”、“違法犯罪性”、“多次性”與“多樣性”五個方面來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并結合筆者多年的實務經驗著重就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淺談自己的體會與見解,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黑社會是什么
黑社會
黑社會,由英文詞組“Underworld...德語中的社會(gesellschaft)原指在同一房間的伙伴,之后用來表示人與人結合的關系。
詳見:
黑社會性質組織辨析
張文 許永強
(北京大學法學院,100871)
內容摘要:
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有組織犯罪的一種形態,既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團,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會組織。應當在準確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概念和科學分析當前犯罪態勢的基礎上,重新審視其構成要件,厘清其與其他有組織犯罪形式的界限。我們認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客觀要件上應注意其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主體要件上應注意其組織嚴密性和成員眾多性,其構成人數至少應當3倍于一般犯罪集團成員底數;主觀要件上應當引入犯罪人格的分析。在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總體戰略中,對其 “圈”得不宜過大,“穩、準、狠”的方針中,關鍵在“準”。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組織 / 黑社會組織 / 犯罪集團 / 有組織犯罪
當前“打黑除惡”的 斗爭正在全國范圍內展開,一批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被“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后新設立的罪種,它包括3個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近年來,此類犯罪在一些地區呈蔓延之態勢,危害嚴重。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什么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卻往往難以認定,學界的觀點也眾說不一。有鑒于此,我們對其性質及構成作一探析,以期引起各界對此問題的進一步深入研究。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有組織犯罪的一種
有組織犯罪,英文為“organized crime”。有組織犯罪作為一種極其嚴重的犯罪現象,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但是,迄今為止,對有組織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圍內尚沒有一個統一并得到普遍公認的定義。其代表性的觀點有下列幾種:
1、 最廣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以實施某些犯罪為目的而形成的結伙、幫派、集團
或組織。如美國加利福尼亞(California)州刑法規定:“有組織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長期目標的基礎上從事一種或多種如下行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務,如放高利貸等;(2)掠奪性犯罪,如盜竊、傷害等。還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為也應列入有組織犯罪定義之中,即五類行為:A、敲詐集團;B、非法行業;C、盜竊集團;D、幫派;E、恐怖組織。”我國有的學者認為,目前中國有組織犯罪包括三種組織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結伙、犯罪集團及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2、廣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穩定的犯罪組織,包括犯罪集團和黑社會組織。如墨西哥聯邦及聯邦特區刑事訴訟法對有組織犯罪下的定義為:“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人按紀律及等級規則組織起來,以一貫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獲利為目的犯下某項法律限定的罪行。” 我國有的學者也認為,有組織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為多次實行一種或多種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組織性與穩定性的共同犯罪組織。
3、狹義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即為黑社會犯罪。聯合國預防和控制犯罪機構在文件中,通常將有組織犯罪視為黑社會。許多學者也持此種看法。如俄羅斯學者阿達什科維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認為:“有組織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丑惡現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經濟結構以及政權管理機關的腐敗三者相結合為特點實施犯罪行為的群體,該群體不僅控制著違法犯罪資金,甚至控制了國家或社會某些領域的部分合法資金。” 法國犯罪學家安德魯·博薩認為:“有組織犯罪實際上表現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團體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組織、等級和嚴厲的紀律,利用一切手段實現他們的目的,即最大利潤。” 日本學者菊田幸一認為:“所謂有組織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點:(1)多數犯罪人在持續從事犯罪活動時,都有一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組織,其指揮系統是按階層組成的;(2)該組織成員不僅本身從事犯罪活動,而且還秘密掩護商店、藝人及其他特定職業者的犯罪活動;(3)如果組織內部的領導發生變動時,不存在移交領導權問題,有越代掌握組織權力的;(4)由該組織操縱一定地區的所有犯罪活動,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動,而且這種控制權總是掌握在某個首領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為幾乎都以組織的每個成員的權限為標準而采取的;(6)為順利實現犯罪目的,對各種犯罪活動都有周密的計劃。”
世界著名刑法學者、犯罪學家,國際刑法協會會長M.巴西奧尼先生則將有組織犯罪的特征歸結為以下幾點:
1、 犯罪成員被認為或多或少是以從事犯罪活動作為支撐點而結伙的;
2、 其首要目的是通過非法手段牟取利益;
3、 都是以威脅和暴力為手段實現其目的,不論是集團內的目的,還是集團外的目的;
4、 賄賂官方人士和其他人是其伎倆的組成部分;
5、 通過騙稅、壟斷、掠奪性商業活動,并使用腐敗影響來滲透和破壞合法的商業活動以牟取利益;
6、 通過洗錢來盈利增值;
7、 可能有跨國分支機構或跨國活動,但主要還是在一國范圍內活動頻繁;
8、 凡是通過威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社會利益的方式行動時,該集團的出現和活動就會消極地對社會造成沖擊;
9、 其成員經常地但不是一成不變地在高層單個頭目為首的等級結構中被糾集和組織起來的;
10、下級成員對組織要忠誠,而且要通過嚴格的紀律包括因失敗、背叛、不忠而死的
方式來加以約束;
11、成員是以測試忠誠、殘暴、犯罪技巧為基礎挑選的,在兄弟會中秘密行動相伴左
右;
12、保密是其印記之一。
我們認為,界定有組織犯罪應揭示其本質特征,即犯罪的有組織性。其一,有組織犯罪不是單個人犯罪,而是多個人(3人以上)犯罪;其二,有相對穩定的組織形式;其三,多個人有組織的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因此,所謂有組織犯罪,是指3人以上以實施一種或多種犯罪為目的而結合起來的,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有組織犯罪不同于2人以上的一般共同犯罪,如結伙犯罪。根據我國的犯罪狀況和法律規定,有組織犯罪應包括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黑社會組織犯罪。從組織規模、程度和社會危害性上說,這三者實際上是犯罪組織的初級、中級和高級發展形態。
二、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犯罪集團向黑社會組織過渡的形態
犯罪集團是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相同的一面,即都是一種犯罪組織。但二者在組織規模、程度上,尤其在是否具有“黑社會”性上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把犯罪集團同黑社會性質組織混為一談。
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本質相同,即都具有“黑社會”性。黑社會,由英文詞組“Underworld Society”轉譯而來,原意為地下社會、下流社會等。黑者,非法、秘密之意,故黑社會即是反社會之地下組織。之所以稱之為社會,表明它已不同于一般有組織犯罪,比之犯罪集團更為嚴重,形成了“小社會” 的程度。也有的資料稱黑社會為犯罪辛迪加(crime syndicate),意即犯罪聯合體。
黑手黨在意大利語中稱為“馬菲亞”(MAFIA),是盜竊、放火、放毒(Muzzini Autorizza Furti,Incendi,Avvell enamenti)三詞第一個字母的縮寫,可見,黑社會本身的含義中即表明這一社會群體從事活動的內容具有違法犯罪的特點。在漢語中,“黑心”、“黑手”、“黑信”、“黑錢”、“黑店”等詞匯也表達了強烈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否定評價。黑,即有不正當、不道德之意。
“黑社會”的核心詞當然是“社會”,英語中稱為“society”,法語中稱為“societ”,均源于拉丁語“socius” 一詞,意為伙伴,多人糾集在一起,由此又引申出團體、組織之意。在古羅馬語中社會(sicietas)是指相對自然人格的自由契約關系;德語中的社會(gesellschaft)原指在同一房間的伙伴,之后用來表示人與人結合的關系;俄語中社會一詞“общество”的詞根“обще”是全部、整體、公共、在一起的意思。在日本,社會一詞是在明治維新期間作為英語“society”的譯名出現的,我國留日學者在轉譯社會學著作時,借用了這一詞匯。但是,日文中的漢詞“社會”又是源于中國的古籍文獻,如“村閭社會”、“鄉民社會”等。在我國古籍中,“社”是指土神或祭祀土神的地方、日子、和祭禮,同時有標示古代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的意義;“會”則指集會。社會一詞聯用約始于唐朝,指節日里在某個地方舉行游藝集會、祭祀神靈的活動。可見,不同語種的“社會”一詞卻有相同的含義,即都表示一定區域內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和共同活動。
我們認為,黑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特性:
1、 地下社會性
黑社會組織是一個同主流社會相對抗的非法的地下社會。這是黑社會組織的最本質特性。黑社會組織是存在一種隱秘的亞文化群體 ,許多人之所以是越軌者并非由于其弱勢,而是由于他們是具有不同標準和價值觀的群體。即使是遵從,當它是產生于對越軌文化的參與時,也可能導致越軌。這種文化的規范是同更大的社會的規范相背離的。
2、 組織嚴密性
黑社會組織具有嚴密的組織結構,呈金字塔式的結構模式。其內部又有細致的犯罪分工,紀律森嚴、處罰殘酷,其成員數量也較為龐大。
3、 行為暴力性
這是黑社會組織一個鮮明的行為特征。其行為一般達到了其他暴力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搶劫罪、綁架罪等。有些黑社會組織即使表面上不使用暴力,但亦是以暴力作為后盾的,一旦其他方式達不到目的,即暴露出本來的猙獰面目。
4、經濟斂財性。
這既是黑社會組織得以生存的基礎,又是其行為的主要目標指向之一。黑社會組織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瘋狂斂財,然后再使用這些錢財進行新的犯罪活動。
5、政治腐蝕性
官匪勾結、沆瀣一氣,是黑社會組織的一大特色。從古今中外的歷史考察,黑社會組織若想長期生存下去,沒有政府官員的“配合”是很難做到的。拉攏腐蝕政府官員,甚至直接發展其成為黑社會組織成員,是黑社會組織的一個重要特征。
6、地方稱霸性
即黑社會組織盤踞在某一地區,稱王稱霸,妄圖實現其控制社會的畸形人生“價值”、所謂“理想”,以攫取政治資本。如西西里島之于意大利黑手黨、臺灣之于竹聯邦、香港之于三合會等。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當前我國特有的法律概念,指某些犯罪集團已經具有黑社會組織的性質和主要特征,但在組織規模和程度上又未完全達到黑社會組織的標準,屬于犯罪集團向黑社會組織過渡的中間形態。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審判委員會通過,法釋[2000 ] 42號),我國《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1)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2)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得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3)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4)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學界一般認為,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因而類似黑社會組織的犯罪組織。
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發展大體每10年為一個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其特點是在大量犯罪團伙出現和不斷增加的同時,有相當一部分犯罪團伙轉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第二階段從1990年至2000年,其特點是團伙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犯罪急速轉化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加速自身成熟化和向黑社會組織轉化,并出現了個別的黑社會組織;第三階段是2000年后的10年,其特點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斷成熟并向黑社會組織轉化,與此同時,犯罪團伙將繼續大量出現,犯罪團伙也將繼續向黑社會性質組織轉變。即出現犯罪團伙、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黑社會組織三者并存,同時向更高一級轉化的局面。此外,還認為我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組織已與境外黑社會組織勾結合流,或遲或早必將發展成為跨國犯罪組織。
我們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只是發展階段上的低級與高級之分,在本質上并無二致。從當前揭露出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分析,其構成要件應當是:
1、 客觀要件
暴力性、斂財性和腐蝕性是當前黑社會性質犯罪三大行為特征,它們共同維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生存。黑社會性質組織崇尚暴力,恃強凌弱,表現出濃重的血腥味 ;也正是憑借著暴力淫威,進而大肆從事敲詐勒索、欺行霸市、強拿硬要等系列侵財性不法活動;同時,亦在不斷腐蝕政府官員、擴大影響、尋求保護傘。
(1)暴力性
主要表現為:其一,尋釁滋事,殺傷無辜。黑社會性質組織大多由劣跡斑斑的不法之徒組成,其低劣的品性使得其動輒流氓滋事、傷及無辜,以此來滿足其變異而失衡的心態。如遼寧營口段氏犯罪組織持械傷害群眾120多人;湖北麻城的韓學兵犯罪組織在短短兩年內就犯下流氓傷害案114起。2001年3月廣州發生了一件令人觸目驚心的案件:被害人湖南省衡陽地區汽車運輸總公司駐廣州湖天客運站辦事處主任的王君明,因拒絕向黑幫上交“保護費”并向公安機關報案而遭報復,左手被砍27刀、右手被砍6刀、10個手指被砍掉(其中5個被拿走),兩只腳的腳筋被挑斷!而制造此慘禍的元兇竟然是他的同鄉——郭華,一個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斧頭幫的幫主 。其二,玩弄女性,瘋狂奸淫。肆意玩弄女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罪惡之一,幾乎所有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都暴露了其瘋狂獸性的一面。江蘇鹽城吳家珍犯罪組織在兩年時間內即強奸、奸淫婦女數十人。
(2)斂財性
主要表現為:其一,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最常見方式之一,幾乎成為其標簽性的特征,每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跡莫不以此為營生途徑。如湖北宜昌李發全犯罪組織由100多名社會不法之徒糾合而成,內部劃分為菜幫、魚幫、水果幫、服裝幫、客運幫等團伙,設立了銃槍隊、片刀隊、手槍隊等,還裝備了先進的通訊和交通工具,先后在城區路段和碼頭攔截車船、大肆敲詐,每年收取“保護費”竟達40多萬元。其二,欺行霸市,強拿惡要。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又一“謀生”手段。如黑龍江齊齊哈爾的潘家長犯罪組織曾控制了全市蔬菜、水果、鋼材三大市場,利用打手隊在市場中持槍威脅、強取豪奪。遼寧營口段氏犯罪集團主犯段洪喜和其“馬仔”張寶安,以所豢養的狼狗要吃豬肺子為名,強行讓肉攤主“進貢”,兩年時間累計強要2500多斤。其三,從事走私業、色情業、賭博業、借貸業、討債業等不法活動。涉足多種非法行業,進行多種“經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惡性膨脹的重要因素。如山西侯馬的侯林山犯罪組織就是主要從事盜竊、走私文物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他們橫行鄉里、稱霸一方,作惡達十余年,并且與境外文物犯罪分子相勾結,在西安、廣州等地建立固定的銷贓地址。同時,還利用非法所得在侯馬、廣州、澳門等地成立所謂“經濟實體”,大肆斂財。案發后,繳獲文物1000多件及汽車、槍支、警用裝備、通訊攝像設備等大量財物,價值竟達830萬元之多。 設立賭場、組織賣淫、放高利貸、暴力討債等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傳統行當。
(3)腐蝕性
黑社會性質組織之所以如此猖狂,與其竭力營造“關系網”、尋求“保護傘”有直接關系,這也是世界各國黑社會組織的共同特點。有些甚至已經發展為官匪一家,共同欺壓百姓;還有些政府官員本身已淪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頭目或成員。據俄羅斯聯邦內務部1999年的報告,1998年在俄羅斯共破獲384件由內務機構人員實施的結伙犯罪,260件集團犯罪是由內務機構人員與外部人員相互勾結完成的。 近年來,在我國沈陽、石家莊等地發生的案件也有證據表明一些領導干部,甚至是高級領導干部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密切關系。
2、主體要件
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有組織犯罪的一種形態,其成員有眾多性,內部組織結構具有嚴密性。
(1) 成員眾多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1條第1項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規定:“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那么,人數較多的具體標準是多少?司法實踐中有的比照犯罪集團人數的底線“3人”為限。我們認為這樣欠妥。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比犯罪集團更高一級的犯罪組織,對其的認定必須更加嚴格,不能把“圈”劃得太大,否則,不但混淆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一般犯罪集團的界限,也不利于有效地遏制和打擊真正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為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其成員數量起碼應在9人以上,即最低標準宜為3倍于一般犯罪集團的人數底線。實際上,大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均為十幾人、幾十人,有的甚至達百人以上。
(2) 組織嚴密性
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其基本骨干成員固定,又較為嚴格的內部紀律約束。而且有些成員已呈犯罪職業化,即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為唯一職業和生存手段,該類成員具有很深的主觀惡性和極大的人身危險性。
值得注意的是,時下有些農村地區出現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成,帶有很強的宗族化色彩,“輩份最高”的族長往往就是此組織的“大哥大”,殘酷森嚴的族規家法即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幫規會約。族權本身帶有很強的封建宗法意識和家族觀念,雖然并不必然導致黑社會性質組織,但若與狹隘的地方意識和觀念相結合,為了本族本鄉的利益,極易在暴力的基礎上排斥外族外鄉人,一旦再與犯罪欲望聯姻,即會淪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個別經濟發達的鄉鎮私設民團,公然擁兵自重,實行封建莊主式的統治,發展到與地方行政和司法機關對抗的地步。必須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絕不能姑息養奸。
3、主觀要件
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犯罪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謀求非法的經濟利益和妄圖占據一定的勢力范圍,稱霸一方的目的。攫取非法的經濟利益,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得以存活和膨脹的前提和基礎。從嚴格意義上講,每個黑社會性質組織都在從事非法的經濟活動,謀求在一定區域或行業的經濟壟斷地位,且又是以暴力作為后盾。此外,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妄圖控制某一地區的政治、文化等領域,充當“第二政府”的角色。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及某些重要骨干成員通常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格 是一個心理學的概念,根據心理學的通說,它是指個人穩定而獨特的心理特征的總和,這些特征決定人的外顯行為和內在心理,并使它們與別人有穩定的區別。在此的犯罪人格,是指行為人所具有一種內在的、相對穩定的、主觀惡性很深的、區別于正常人的反社會行為傾向的特定心理特征,是一種嚴重的反社會人格。我們認為,在研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時,應加強對其成員,特別是首要分子的犯罪人格分析。這有助于我們把握其犯罪的脈絡和軌跡、探究其嚴重犯罪的深層原因、找到防范與遏制其的有效途徑。
總之,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上述3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四、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有組織犯罪的界限
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本質上就是有組織犯罪的一種,當然是一種較為高級的形態。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有組織犯罪之間應是從屬關系,即有組織犯罪包含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那么,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有組織犯罪又區別何在呢?
1、 與結伙犯罪的界限
結伙犯罪是指2人以上結幫成伙,實施一次或數次犯罪,但沒有固定的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為臨時糾合在一起的合伙性犯罪,通常實施一次或數次犯罪后即散伙。所以,它是一種“松散形”的共同犯罪,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也不固定,往往三五成群;犯罪活動目標不很明確,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團伙犯罪一詞,學界有不同理解,實踐中運用比較混亂。從嚴格意義上講,團伙犯罪不是法律術語,一般認為它既有結伙犯罪的特征,又有集團犯罪的特征,是前者向后者過渡的一種中間形態。結伙犯罪與團伙犯罪均屬于有組織犯罪中的較低級形態,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差別較大。
2、 與一般犯罪集團的界限
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了多次實施某一種或數種犯罪而緊密糾集起來的犯罪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其特征為:(1)犯罪人數眾多(在3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2)經常糾集在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犯罪活動;(3)有明顯的首要分子;(4)有計劃、有預謀地實施犯罪;(5)社會危害性與危險性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一般犯罪集團極易混淆,一般對于所破獲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也稱為某某集團,二者也確有一定的相似性,成員眾多、從事多種犯罪的一般犯罪集團有可能上升為更高的形態——黑社會性質組織。但黑社會性質組織比一般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更加嚴格,如前者危害了公共安全,后者則不一定;前者的犯罪行為比后者更為復雜多樣,危害后果更加嚴重;前者的組織結構更加嚴密、成員構成底數多于后者;前者在主觀方面具有謀求非法的經濟利益和妄圖稱霸一方的目的,后者則沒有此要件等等。
3、 與法人犯罪的界限
法人犯罪亦稱為企業犯罪,我國現行刑法稱為單位犯罪。法人犯罪是相對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它是指法人為了獲得利益而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羅馬法中有一項重要原則“社團不能進行犯罪”,即認為法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不具備可罰性,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這一理論一直為各國刑事法所接受。直至19世紀后半葉,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日益發展,法人的活動范圍逐步擴大,法人危害社會的營業活動相應增加,人們才否定了上述原則,將法人列為犯罪主體。各國學者對法人犯罪有多種理解,美國學者羅納德·克雷默認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董事根據其組織的業務目標所故意作出的決定所導致的非法的或危害社會的行為。日本學者麻生利勝則認為,法人犯罪是與企業活動相關而發生的全部犯罪,包括從業人員犯罪、管理者犯罪和法人組織犯罪。我國學者也有不同認識。
但各國學者均認為法人犯罪應當具備下列四個特征:(1)行為目的是為法人謀利益;(2)行為以法人的名義作出;(3)行為的實施經法人決策機構以正常決策程序批準、授權或委托;(4)行為結果危害了社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人犯罪與有組織犯罪(含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有本質區別的,前者是有合法身份的團體,雖然與犯罪有染,但它仍在履行自身的社會職責或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后者本身即是非法的,并且完全以實施犯罪活動為其存在的基礎。
4、 與恐怖組織犯罪的界限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恐怖組織犯罪既相聯系,又有區別。國際恐怖主義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歐洲、中東和南美相繼出現的集團犯罪,他們主要從事劫持航空器、綁架人質、制造爆炸事件等暴力活動,一度使西方世界驚恐不安。長期以來,國際社會試圖通過開展國際合作,來有效地遏制恐怖主義活動,并制定了一些國際公約。目前,我國個別地區已經出現了從事恐怖活動的組織,開始威脅到公共安全。我國刑法第120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外國刑法典大多將有組織犯罪與恐怖組織犯罪規定在同一章節。
恐怖活動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相似之處,即二者都具有暴力性,其行為均危及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但恐怖活動組織一般帶有的政治目的所實施的暴力活動可以是針對國家或政治組織的領導人,也可以是針對不特定的廣大群眾或者通過毀損公共設施、公共財產來達到其恐怖活動的目的;而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要是以掠奪經濟利益為目的,一般不帶有反對一個國家政治目的,這是二者的主要區別。
5、與非法武裝團體的界限
如上所述,外國刑法典大都將非法武裝團體犯罪與有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組織犯罪規定于同一章節。我國刑法中沒有出現非法武裝團體這一詞匯,但在分則第1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第104條規定了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罪,接近于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本罪的區別類似于和恐怖活動組織犯罪的區別,非法武裝團體一般均具有政治目的,有些甚至是以推翻現政府為目的,并通過一定規模的武裝暴力公開顯現;而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要是以掠奪經濟利益為目的,一般不帶有反對
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特征
1、組織特征。較穩定、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者。
2、經濟特征。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有經濟實力。
3、行為特征。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為非作惡。
4、危害性特征。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擴展資料:
黑社會性質組織之所以為害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除了在行為性質上具有暴力性、在行為實施上具有組織性以外,還要求行為具有經常性。從法律規范上關系上看,行為特征是連接組織特征和結果特征的紐帶,一方面他是組織特征的深化和延續,另一方面他又是結果特征的前提和基礎。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定經常性?司法機關可將納入組織的成員有組織地實施的體現組織利益和意志的行為進行排列,可將其分類為犯罪行為和違法行為,不能只看犯罪行為,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確立其地位的。
所以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都是體現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行為。在此基礎上,如果在一般人看來,這些行為是經常實施,則可確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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