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2、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于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后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于先履行抗辯權而屬于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既然先履行抗辯權屬于負在后履行義務一方享有的抗辯權,這就使其與不安抗辯權有了明顯區別。不安抗辯權是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享有的抗辯權,當預期的回報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產生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并不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期限屆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履行期屆至。,如果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期末屆至,不產生不安抗辯權,因履行期末屆至,他只能暫停履行的準備,而無從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在先一方未屆履行期,另一方無權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無產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屆履行期,履行效力尚處于凍結狀態,也無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基礎。,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實體條件是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危險,使自己的交換目的不能實現。在對方履行期屆至以前,這種危險只是一種現實的危險,而不是一種現實。若等現實的危險轉化為現實,則已無抗辯的機會和必要了。先履行抗辯權是對方的違約已成為現實。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則在后履行的一無從產生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其不依約履行,則構成違約行為。,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
法律客觀: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合同法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二)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⑤其他情形。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符合上述條件后,即取得先履行抗辯權,但先履行方取得該權力后會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什么影響呢?也就是說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問題。對此,本人也進行下面一些探討。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我認為可以將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分為兩個不同層次。(一)第一次效力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二)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先后履行抗辯權的區別如下:一、概念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二、構成要件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三、適用條件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的條件主要是以下幾種: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是雙務合同,且互負債務;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沒有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其請求;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件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分析: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要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系。如果沒有對價關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2、當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后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后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后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經就沒有意義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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