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誰出
法律分析: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1、若是提出鑒定、評估、檢驗等支出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2、若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決。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六條 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七條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強制執行原告要出錢嗎
強制執行一般需要原告要出錢。
在中國,一般情況下,執行案件的費用由執行申請人即原告先墊付。這些費用包括執行費、公告費、保全費和執行所需的其他費用。如果執行成功,這些費用可以從被執行人的財產中扣除。如果執行失敗,這些費用由執行申請人自行承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執行案件的費用超過了被執行財產的價值,執行申請人需要在最初申請執行時提供擔保,以保證執行費用可以得到妥善支付。如果執行申請人沒有提供擔保,法院將無法受理執行申請。
強制執行的內容有以下方面:
1、扣留、提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者其他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等,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必需生活費用;
2、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3、責令當事人當面交付財物或者票據;
4、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5、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6、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存款的劃撥或轉交。
綜上所述,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果執行案件涉及的財產價值較高,執行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律師或執行公證人墊付執行費用,并在執行成功后從被執行人的財產中扣除。但在這種情況下,執行申請人需要與律師或執行公證人簽訂相關協議,明確費用和費用支付方式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一、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1、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若是提出鑒定、評估、檢驗等支出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若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二、申請強制執行訴訟費交納的標準是什么
申請強制執行訴訟費交納的標準如下: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6、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7、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5、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
強制執行費由原告還是由被告出
法律主觀:
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一般是由被執行人出。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支付令;申請保全措施。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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