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歲老人交通傷殘的,一般可以獲得賠償有: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等費用的賠償。
法律客觀: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交通事故70歲有時間損失嗎?
如果對方有證據證明確實有工作,就有失時,但沒有證據證明就沒有失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費用;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家屬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第1款。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發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被害人喪失工作的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情況,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確定。賠償標準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數額計算。
受害人為包工頭或個體工商戶的,可參照受害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平均收入確定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如果受害者承包的種養業季節性很強。如果不及時操作會造成更大的損失,除了受害人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責令侵權人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二項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第五十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二項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沒有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損失時間可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確定;不能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確定。
6.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的治療康復費用。,以及因失業而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補償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如上所述,誤工費是專門針對事故中不能工作的人給予的賠償,但對于誤工費是有法律規定的。如果不工作的人不能申請這個賠償,特別是年齡大的工人,必須找到相關證據才能申請。所以,每一筆賠償都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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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5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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