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院立案到判決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一般一個月左右開庭。 一審 案件在 立案 后3個月內簡易程序審結,6個月內普通程序審結,若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可以延長。因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所以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時間不同,如果案件特別重大復雜或者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立案時間與開庭時間相差較長,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 審理期限 內結案即可。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
刑事案件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如下:
1、刑事案件報案立案流程: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不屬于自己管轄的,要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2、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1)法庭同意當事人和辯護人的申請,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2)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3)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的,審理期限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刑事案件審理的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
2、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3、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受理案件時間規定
根據訴訟類型不同,立案即審理期限如下:
1.民事訴訟,立案期限為七天用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經過批準可延長六個月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2.刑事訴訟,沒有規定明確的立案時間限制于審限,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一、法律規定案件受案后多久立案
1、件受案后一般是在七天之內進行決定是否立案,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一般會根據案件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不同的案件所立案的時間就會有所差別,但最重要的是千萬不要超定規定的期限。
2、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與受理的區別
1、“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
2、“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三、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的條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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