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注意事項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具體內容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后會向你宣告。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一、判緩刑必須司法調查,需要調查犯罪分子是否符合下列宣告緩刑的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5、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被判緩刑是什么意思
1、緩刑又被稱為“暫緩量刑”或“緩量刑”,一般指的是對于觸犯刑法,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的表現,且如暫緩執行期間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即規定一個的考驗期;
2、如果在考驗期限內,犯罪人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在緩刑期間如果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則撤銷緩刑,前罪后罪進行數罪并罰。
3、適用緩刑必須要符合兩點:
(1)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微;如判以重刑的罪犯,不適用緩刑。
(2)犯罪人確有悔罪表現,且法院認為如暫緩執行期間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在判處緩刑期間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判處緩刑期間注意事項主要是:(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是在社區服刑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應接受社區矯正管理,判處緩刑后要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受管理。應于判決生效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司法局報到,司法局接收后再于三日內到司法所報到。
【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并通報決定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罪犯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地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并通報決定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罪犯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地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判緩刑的司法流程
法院判緩刑的內部流程是什么
1、如果是一審法院宣判緩刑,宣判完了后,應該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先放出來;
2、待過了上訴期判決生效則進入執行手續,定期到派出所報到即可。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它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或再犯罪的,人民法院會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
所以,是否判緩刑,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法官會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社會危險性,確實是否適用緩刑。
判緩刑后的注意事項
1、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辦案單位不會在傳喚你
2、緩刑考驗期應注意事項:
(1)準時到司法所報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辦理入矯手續。(超過日期也會有麻煩)
(2)入矯后,按規定進行周匯報,司法所一般會固定一個時間(例如星期一),讓你用固定電話進行匯報。匯報內容:你在哪里,在做什么。
(3)按照規定每個月參加社區服務,就是你要參加打掃衛生。。(規定是8小時,這個基本上是形式,一般情況下不會讓你真正去勞動),你只要有參加,如果出什么問題,那是司法所的事情,,沒參加,出什么問題那是你的事情。
(4)按規定到所參加集中教育,跟社區服務一樣,也是每個月都有一次。
(5)如果有定位手機,那定位手機一定要開機,并隨身攜帶,(這個很重要的)
(6)千萬不要離開你所在的市或者縣,實在要出去的話,要辦理請假手續。司法所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縣司法局批。
(7)千萬不要再觸碰法律,即犯罪,要不然撤銷緩刑,收監.
(8)警告只要三次,不匯報,不參加社區服務、集中教育,不服從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機等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計三次,三次后就可以收監了,所以要小心。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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