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價格欺詐如何進行賠償
商家如果存在價格欺詐情形的,需要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懲罰性賠償,具體金額相當于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格的3倍,但如果此金額不到500元的,需要直接向消費者賠償500元,以避免此種違法行為的出現。
一、商家價格欺詐如何進行賠償 價格欺詐的賠償標準是三倍,不夠500元的要補足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價格欺詐行為有哪些 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的,需要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進行三倍賠償,如果此金額不足500元的,需要向消費者賠償500元,可見此種賠償具有懲罰性賠償的性質,以彌補消費者的損失。
價格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是怎么規定的
對價格欺詐的認定標準包括虛假標價,虛假打折,虛構原價,不履行價格承諾,制定兩套價格,商家出售的商品的質量跟價格不符等都屬于價格欺詐,價格欺詐的賠償標準是按照消費者支付的價款的三倍賠償,如果增加之后的賠償金不夠500元,按500元賠償。
一、價格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是怎么規定的? 一)價格欺詐的認定 1、虛假標價。 2、兩套價格。 3、模糊標價。 4、虛夸標價。 5、虛假折價。 6、模糊贈售。 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8、虛構原價。 9、不履行價格承諾。 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 二)價格欺詐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二、消費者權利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價格欺詐的認定標準還是比較多的,消費者在購物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核對商家出具的購物小票,如果發現結賬的價格跟商家標注的價格不相符,要及時找商家處理,商家這種做法已經涉嫌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如何處罰?
消費者可以通過經營者的標價行為和價格手段來認定是否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點有兩種價格;使用欺詐性的語言,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銷售商品時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行為,都屬于消費欺詐行為。
當消費者受到欺詐時,可以委托律師處理。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元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磊、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1、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2、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選行交易的;
4、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5、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6、其他價格欺詐手段。消費者遇到價格欺詐要怎么辦消費者遇到價格欺詐的措施具體如下: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向消協投訴;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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