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經營應根據下列標準予以處罰: 1、行為人無照經營的,依法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2、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法律客觀:《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依據最新出臺的意見規定,2021年非法放貸認定的標準是年利率超過36%,非法放貸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第二條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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