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賣三無產品違法。經營者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是其他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是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微商的法律規定有:《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法律分析:1、不犯法。2、微商是由微盟CEO孫濤勇提出的一種社會化移動社交電商模式。它是企業或者個人基于社會化媒體開店的新型電商,主要分為兩種:基于微信公眾號的微商成為 B2C微商,基于朋友圈開店的成為C2C微商。微商和淘寶一樣,有天貓平臺(B2C微商)也有淘寶集市(C2C微商)。所不同的是微商基于微信“連接一 切”的能力,實現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薦與朋友圈展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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