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在一起喝酒出現事故,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需要承擔責任,通常有兩個考量因素:
1、在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度勸酒的行為。
2、在飲酒后是否對過量飲酒的人進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
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指在一起喝酒造成傷亡的,則相應的責任劃分應當是: 1、強迫對方喝酒,在對方不愿喝酒的情況下,依然勸導其喝酒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明確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還要勸導其喝酒,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3、如果是沒有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到位的,則一起喝酒的人應當承擔少量的賠償責任; 4、沒有做到勸阻醉酒者勿駕車,導致醉酒者發生車禍或死亡等,一起喝酒的人應承擔少量的賠償。 而相應的賠償標準應當包括相應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造成死亡的,需要賠償喪葬費以及死亡賠償金。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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