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默認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并導致敗訴。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后,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于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一審不到庭,判決后再上訴,這也給自己及其他當事人制造了訴累。
一、缺席判決的后果 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默認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并導致敗訴。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后,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于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一審不到庭,判決后再上訴,這也給自己及其他當事人制造了訴累。二、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制度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三、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缺席判決的后果。缺席判決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適用,被告人經傳喚拒不到誕、債務人下落不明等。當事人如有條件應盡量出庭,否則會失去自己抗辯的機會。而在被告必須到庭但卻缺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被告施行拘傳,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焦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