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雇兇傷人未遂屬于故意傷害罪未遂,故意殺人的,根據當事人犯罪的具體情節,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對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雇兇傷人未遂的,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內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雇兇傷人起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濟寧一村主任花5萬雇兇傷人 被判刑入獄稱后悔
2013年的11月12號,李營鎮某村的村委負責人姜先生在路上突然被人襲擊。姜先生剛走到這里他們就下來三個小青年,一個拿刀的,兩個拿棍的,下來車就是連砍帶砸,當時就把姜先生砸趴這里了。
姜先生被襲擊后,左胳膊和腿部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案件發生后,濟寧任城區公安分局立即抽調精干力量成立了專案組,全力以赴偵破此案。
濟寧任城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楊明明介紹:現場發生在田地里邊,周圍沒有監控,另外受害人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具體體貌特征的刻畫和交通工具的刻畫描述的不是太清楚,這樣給案件的偵破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由于在這起案件中,三名行兇者的針對性非常強,并且沒有侵財行為,因此民警判斷受害者極有可能是被人報復,于是,圍繞姜先生的社會關系展開了大量的走訪調查,經過一個多月的連續奮戰,案件進展終于有了重大突破,與姜先生同村的村主任邱某某漸漸進入了民警的偵查視線,在獲得確鑿證據后,民警對他實施了抓捕。經過審訊,邱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這是一起典型的雇兇傷害案件,受害人姜某和犯罪嫌疑人邱某因為工作關系多次發生口角,犯罪嫌疑人邱某懷恨在心。于是,邱某某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李某某,邢某某等人,商定以5萬元的報酬對姜先生實施了傷害報復。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人民網-濟寧一村主任花5萬雇兇傷人 被判刑入獄稱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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