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的立案標準為:入戶盜竊的“戶”是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住所,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等犯罪為目的,行為人以合法目的進入他人場所后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于“入戶盜竊”。所盜竊的財物須是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物,否則不構成犯罪。
入室盜竊的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二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盜竊罪的構罪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體:受刑法保護的財產性的權利;
4、犯罪的客觀方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公私財物秘密地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達到法定數額或其他定罪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搶劫罪解釋》第1條的規定,入戶盜竊中的戶,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入戶盜竊,是指以違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進入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采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占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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