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的定罪標準
入室搶劫是罪犯利用各種方法侵入居民住宅搶劫財物的犯罪行為,是搶劫罪的一種。由于進入他人封閉空間進行搶劫不僅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利,還侵犯了公民住宅的安寧權,是搶劫罪中的較為嚴重的情節,所以存在入戶搶劫的情形就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可以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是有入戶搶劫的情形的,可以處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行為人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中的戶,是指為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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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搶劫怎么定罪
對于這類搶劫殺人的案件的定罪處罰要視具體情況:
1、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2、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后,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3、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至于搶劫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入室搶劫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63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入室搶劫的認定標準
入戶搶劫的戶是他人住所,需要具備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的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行為人以合法目的進入他人場所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最后,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
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搶劫罪犯罪構成:
1、搶劫罪客體要件: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2、搶劫罪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構成搶劫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搶劫罪的,根據搶劫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搶劫罪的,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轉化的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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