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是指明知沒有正當理由、無視法律、社會公德和人民公共利益,在公共場所或者他人住宅、單位等場所,挑釁、辱罵、毆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尋釁滋事罪的定罪標準如下:
一、必須有尋釁滋事的客觀行為
尋釁滋事罪必須具有明顯的客觀行為,即必須有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包括辱罵、打斗等。
二、必須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指該行為必須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恐慌、騷亂等危害后果。
三、主觀方面必須有過錯意識
指犯罪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違法性和危害性,但仍然堅持行為,并且是有意為之,即存在過錯意識。
四、必須有明顯的犯罪主觀故意
犯罪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時,必須是有明顯的犯罪主觀故意,即他人知情下做出這種行為并且具有犯罪人的主觀故意。
總之,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素,才能被認定為犯有尋釁滋事罪,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罪立案的量刑標準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的判決情況應當根據所立案的犯罪事實后果而定,不同犯罪行為所判決的結果是不同的。
一、尋釁滋事罪立案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尋釁滋事罪立案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罪在我國法律上是比較常見的,對于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于造成的實際犯罪事實后果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并結合實際的訴訟請求來提出辯護意見。
故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故意起哄鼓動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都是尋釁滋事罪,并不是說抱著開玩笑看熱鬧的心態就不管你的事,這些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是可以量刑的。
一、[endif]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尋釁滋事構成要件
1、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2、尋釁滋事罪的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3、尋釁滋事罪的主體要件,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三、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有哪些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不同程度的尋釁滋事行為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有影響,一次尋釁滋事如果情節輕只是拘留或判三年,如果三次召集他人鬧事情況嚴重則判五至七年。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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