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行為人觸犯賭博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賭博罪的立案標準如下:第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第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第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四十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2023年聚眾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聚眾賭博罪立案標準如下: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
1、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于聚眾賭博的情況;
2、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3、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賭博罪處罰金一般是: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予以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實行勞動教養:
(1)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2)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繼續賭博的;
(3)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4)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5)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6)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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