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對 死刑復核程序 作了原則性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為死刑復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復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六)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死刑復核程序名詞解釋
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由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
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
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訴案件),大致經過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這是普通程序。此外,對于判處死刑的案件,還要經過專門的復核核準程序;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尤以其獨特的審判對象和核準權的專屬性等特征既區別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復核時需要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中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并制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準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其中死刑復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后,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之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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