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什么意思
無期徒刑是什么意思 分兩種情況來解答:
一、無期徒刑是處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相當于沒有期限的監禁,但又不會終生監禁。罪犯在法院判決后不再犯新罪,認真接受勞動改造,兩年后可以減刑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十多年就可以出獲了。(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就出現了“終生監禁”的概念。因貪污罪判處死緩的,減刑為無期徒刑后不再減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也就是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3年。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的裁定之前,罪犯應當在監獄中積極表現,爭取機會。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無期徒刑是什么意思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懲罰方法。它主要適用那些罪行嚴重,又不必判處死刑,但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犯罪分子。在國目前還大量存在嚴重犯罪,還保留死刑的情況下,無期徒刑在刑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其它刑罰方法不可替代的。一方面,它是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它嚴重刑事犯罪作斗爭的有效手段。在懲罰和預防這類犯罪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是限制死刑的適用,貫徹少殺方針的有效手段。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死刑,減少死刑的適用。所以,無期徒刑是國刑罰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刑種。
無期徒刑一般服刑多久
無期徒刑最多服刑年限為20年至22年之間,當然這是說沒有再犯新罪的情況下。如果犯新罪則按以下規定執行刑罰: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應對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決。如果新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仍決定執行無期徒刑的。在宣告判決后,可向該罪犯服刑的勞改單位和負責起訴及監督該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說明。
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的區別是什么
1、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2、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拒絕減刑、假釋的一種刑罰執行措施。
3、兩者的具體區別:
(1)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于國外的終身監禁。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無重大違規,服從監管,一般服刑兩年后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減到13年。
(2)刑法規定:服刑者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10年。
(3)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只要在監獄里好好進行勞動改造,是可以減刑的,如果有立功表現的,減刑的幅度還會更大一些。但是,們也要知道,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刑之后,至少也要服刑13年才能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無期徒刑是什么意思?
無期徒刑是一種刑罰,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七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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