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單純的吸毒行為不會判刑,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吸毒一般判幾年具體如下:
1、吸毒一般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罰款,或者5日以下拘留或者罰款。
2、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雖然吸毒不構成犯罪,但是販賣毒品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販毒罪的對象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販毒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販毒,銷售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銷售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那里獲得物質利益。銷售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行為人可以要求對方購買,也可以要求行為人轉讓;可以直接或間接交付給對方;
3、販毒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販毒罪的主體。十四歲以下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販毒罪主觀上是故意的,直接故意的,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毒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利用實施販賣,則不構成犯罪。
吸毒不構成犯罪,但是有販賣毒品,引誘、教唆、欺騙、容留、強迫他人吸毒等行為的,構成犯罪: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吸毒第一次不會有案底:
1、吸毒不是犯罪,不會留下案底,但根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涉毒人員的違法記錄不但不會消除,還將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納入動態管理。如入住賓館時會有人來查房、每月定期尿檢等。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并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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